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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7 阅读 203373 次

一、复试程序及要求

1.考生须认真阅读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及院(系)相关文件和通知,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复试安排和要求。

2.复试期间将进行资格审查。报到时,考生须向报考院(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

2)毕业证书和成绩单

已获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及由档案所在部门或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红章的本科成绩单。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就读学校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和由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红章的本科成绩单。

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由档案所在部门或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红章的本科成绩单,已获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生须提交大专毕业证书,报考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还需提供在所报考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未通过教育部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须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考生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简历和工作时间的证明。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须提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5)本人签字的《诚信复试承诺书》(见附件)。

6)报考院(系)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论是否录取,所交材料(含成绩单)一律不予退还。

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3.缴纳复试费。考生在复试前通过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管理系统缴纳复试费100元。缴费后因考生本人原因未参加复试者,已缴纳的复试费不予退还。已经缴纳复试费的考生,参加校内调剂复试不再重复缴费。

4.3月中下旬开展复试。由院(系)公布具体复试时间,考生按照院(系)相关要求参加复试。

5.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6.体检将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取得入学资格。

7.参加复试考生往返路费及食宿费自理,自行安排食宿。

二、调剂 

(一)接收调剂 

1.只有公布调剂方案的专业才接收调剂生,未公布的专业不接收调剂生,考生不得申请。

2.申请调剂程序

1)考生查阅相关院(系)的调剂方案,阅读我校相关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确认本人完全符合报考条件和调剂方案中对初试成绩、报考学校专业、毕业(就读)专业等方面的要求。考生初试成绩必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教育部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线和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方可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进行调剂。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2)考生根据调剂方案要求完成申请程序。

3)拟调入院(系)对申请人筛选后,通知其参加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申请调剂的考生,必须按拟调入院(系)的规定进行复试。调剂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调剂考生总成绩=初试总分*0.2+调剂复试总分*0.8。调剂复试合格考生按总成绩单独排序录取,其录取优先级低于第一志愿上线复试合格考生。

4)经复试被院(系)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名单,将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方能被学校拟录取。

5)被学校拟录取的调剂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完成申请调剂、确认复试、确认录取等调剂手续。

6)对于初试成绩、报考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无论复试成绩如何,一律不予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我校不负任何责任。

(二)向校外调剂

符合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自行联系外校进行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我校不再寄送调剂考生的初试答卷。

未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统考考生和报考我校的单考考生(含援藏计划)均不得调剂。

三、录取 

我校坚持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并重、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录取原则。

1.每位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院(系)规定的所有复试环节。总成绩为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复试成绩计算办法由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制定。

2.录取优先级为第一志愿上线复试合格考生高于调剂复试合格考生,依据总成绩分别排序。在考虑优先级的基础上,严格按复试合格考生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3.复试成绩不及格者、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入学后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者,以及其他不符合学校及报考院(系)录取规定者,均为复试不合格,一律不予录取。

4.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证件、档案、资格、专业能力等。

5.我校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攻读两个以上(含)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有此情形的考生,应在复试期间主动告知报考院(系)。

四、信息公示 

复试前,院(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复试名单。

拟录取名单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其他 

1.联系电话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58808156,咨询邮箱yanzh@bnu.edu.cn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监督邮箱:yanzhjd@bnu.edu.cn

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456

2.如复试中出现突发状况,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3.任何时候一旦发现考生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违纪作弊、身体或思想品德状况等不符合要求、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或复试资格等情形,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司法机关处理。

4.复试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布。

5.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所有。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